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经济活动风险,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持续完善学院内部控制体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是指通过对学院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开展评价与监督,查找和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风险及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学院的主要经济活动,覆盖经济活动的主要责任部门和岗位。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工作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实现学院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流程、关键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规范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和实施,并按照要求编制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报告。
第二章 内控评价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由审计处负责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根据评价结果出具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报告,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需要,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学院内控评价与监督,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监督,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各部门、教学单位根据审计处的安排,配合完成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自我评价工作,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不足或缺陷,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 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因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经济活动重大调整和管理要求提高等引起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内控评价与监督范围
第七条 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与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
1.内部控制建立的合法性,即学院在对内部控制建立过程中,是否做到以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为前提,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作为依据;
2.内部控制建立的全面性,即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所有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都具备约束力;
3.内部控制建立的重要性,即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重点关注了学院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4.内部控制建立的适应性,即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学院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地调整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各个业务控制在监督检查期内是如何运行的;
2.各个业务控制是否得到了持续、一致地执行;
3.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4.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 内控评价与监督方法、程序
第八条 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方法可采用个别访谈法、实地查验法、证据检查法、重新执行法、穿行测试法等。
(一)个别访谈法是指就测试流程情况设计访谈纪要,向主责部门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进行单独访谈,记录访谈内容和情况,了解流程设计和运行状况。
(二)实地查验法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测试事项,通过现场实地查验、查看,检查和印证该类事项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证据检查法是指检查人员对学院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检查人员根据需要抽取并检查一定数量的书面证据,从而证明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四)重新执行法是指检查人员通过独立执行原本作为学院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控制措施,来判断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五)穿行测试法是指在内部控制流程中任意选取一笔具体业务事项作为样本,追踪该业务事项从最初起源直到最终在财务报告或内部管理报告中反映出来的过程,以此了解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组建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实施评价与监督、完成评价与监督报告、评价与监督结果应用等步骤。
(一)组建工作组
抽调具备胜任能力的相关人员,组成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组,明确工作组职责、任务。
(二)制定工作方案
评价与监督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组织形式、工作范围、任务构成、人员安排、时间计划、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三)实施监督评价
1.获取与内部控制建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在建立上是否覆盖了学院的全部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是否针对风险点选择了恰当的控制措施以及以前期间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等。
2.根据了解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确定评价的范围和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测试。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分析查找内部控制缺陷。
3.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评价检查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检查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评价的结果和改进建议应当经过相关工作人员复核和验证。
(四)完成评价与监督报告
评价检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1.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学院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手册。
2.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范围,即全面检查评价还是就某特定业务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
3.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即内部监督工作流程以及现场测试采用的主要方法。
4.以前期间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情况。
5.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意见或建议。
6.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完成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报告后,检查工作组与主要责任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汇总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整改建议,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确定后,及时提交分管院领导,对拟采取的整改计划和措施作出决定,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应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第五章 内控评价与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整改建议,对业务流程、关键控制、制度执行等方面的不足或缺陷进行整改,确保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组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对评价有关的文件、工作底稿、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等进行整理,并按照学院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 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结果。凡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结果,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结果应当作为完善内部控制和考核评价相关工作人员的依据。
对于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提出表扬表彰,对违反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责任部门应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