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29 13:11:59

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审计意见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院、各部门、教学单位实施的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运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改结合、奖惩结合、审用结合、适当公开、协调联动、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五条审计处将被审计部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整改结果等资料归入审计档案,按规定保存。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审计结果报告、通报、公告、移送、审计整改、结果共用、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审计处建立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报告制度。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并抄送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

第八条被审计部门应在领导班子或适当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并组织落实。涉及财务、工程项目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助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九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请学院有关领导或所属部门、教学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学院加强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等结论性材料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

第三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在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审计结果的同时附有《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学院各部门、教学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落实审计意见的整改方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执行;自收到审计意见书起90日内向学院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已完成的整改措施及原因分析;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如谈话记录、财务凭证、制度文件、纪要等;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被审计部门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书后,牵头进行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需要重点督办事项协助审计处执行。

第十六条建立审计整改联动与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建议学院召集审计整改事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计整改会商,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审计处负责向学院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处按照重要性原则,结合被审计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按照规定程序,审计处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公开审计结果,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不定期进行,审计处可利用学院会议、文件、简报以及学院官方网站等媒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部门,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并向分管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部门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部门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等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对发现重大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