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对内审工作的领导,规范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云南省委教育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各部门、教学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加强管理、提高绩效、防控风险、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审计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学院党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厅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领导和部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审定学院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议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
(四)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审计工作会议;
(六)监督、检查、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七)检查落实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推动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学院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八)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九)审议内部审计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学院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处”),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由一名院级领导具体分管审计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担任审计顾问、兼职审计员,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参与有关审计事项。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报告有关领导,经批准后,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学院为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学院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规范,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
(二)参与学院有关审计工作的谋划和部署,在学院涉及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参谋作用;
(三)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及所属单位教学、科研、基建、后勤保障等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开展学院重点经济领域中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开展审计咨询服务;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重要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院有关财务、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等与审计职责内容相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决定和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要求其按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于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可向学院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于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向学院提出表扬的建议;
(十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书、审计咨询意见书或审计要情等各类审计文书;
(十三)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制定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学院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审计处按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前,成立审计组,并确定组长(主审),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含审计时间、范围、要求等。
第十七条审计组通过座谈了解、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及函证等审计程序,在取得具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审计处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出具审计意见书,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部门后,被审计对象要
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部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整改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按规定的程序适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屡审屡犯和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楚雄技师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