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工程
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学院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国家和云南省、楚雄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是指使用政府及主管部门投资资金、学院自筹资金、学院二级核算单位自筹资金、科研资金等来源进行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包括与之相关的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活动。
基础设施修缮项目是指已竣工交付使用并超出保修期限和范围、学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加固、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及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等,包括与之相关的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院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条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审计可采取审计处抽查或自审、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等审计方式进行。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的审计包括工程造价控制的审核和常规的工程审计。
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的审计范围包括:项目立项、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及竣工结算、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预算费用控制以及学院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具体形式包括全过程跟踪审计、与之相关的专项内容审计以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七条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开工前准备阶段造价审核和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立项。审计投资是否纳入国家、地方或学院的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是否落实,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论证。审计项目的论证是否遵循相关程序;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是否合理;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更改规模、变更标准等问题。
(三)项目招投标。审查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并符合市场行情;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四)合同。审计工程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工程质量、工期、造价、付款方式以及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规。
(五)其他事项。包括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开工前相关建设程序是否符合《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楚雄技师学院 云南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修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第八条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实施过程阶段造价审核和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重大变更是否报学院经集体研究决定,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缩小)建设规模和提高(降低)标准等问题;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更,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是否存在以变更名义为施工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变更估价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二)隐蔽工程签证及验收。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必要时候,审计可参与隐蔽工程现场核查及签证以及现场验收。
(三)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四)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阶段审核。
1.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的一致性。
2.分部分项和整体竣工验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3.其他需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关注的内容
1.项目竣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2.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及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结算依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拆分工程或重复结算的情况。
3.工程建设项目单价计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竣工图计算、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规费和税金是否合法合规等。
4.工程变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项目使用的材料价格、项目单价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工程拨款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5.工程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定额标准相符,套项及价格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6.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要求采购,验收、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关注的内容
1.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账表是否一致;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对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3.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4.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和剩余工程物资的管理。主要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三章 造价控制及工程审计的组织及实施
第十条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的造价审核及工程审计工作主要由学院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与相关单位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书并积极配合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的预算金额及类型,实施分类管理,确定审计范围及内容。
(一)对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列为重点监督项目,由审计处提请学院同意后由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造价审核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中造价咨询中的预算编制及审核、结算编制及审核必须委托两家以上不同的机构开展,同时通过取费标准鼓励造价咨询机构审减项目投资。
(二)对学院立项的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审计处根据项目预算投资金额大小确定开展造价控制审核及开展工程审计的方式,具体如下:
1.估算(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提请学院同意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中造价审核控制聘请造价咨询机构来实施,工程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工程审计不能代替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或结算审核。
2.估算(预算)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开展竣工结算审核。在此基础上视情况由审计处确定是否开展全过程造价审核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或者开展除结算审核以外的其他专项或关键环节的审计工作。同时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探索开展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等。
3.估算(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自行开展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结算审核,审核完毕后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抽查并开展工程审计。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工程,要根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结果作为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依据。建设项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章 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申请书》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交审计处;审计处初步审核后进行审计立项。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不少于2人,交叉检查,互相监督。各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作为项目结算付款的依据和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依据。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或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运用检查核对、现场勘察、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初步审计意见,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
(三)审计完成。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初步审计意见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部门对初步审计意见提出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意见。审计处对审计人员或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审议后第三方才能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审计处根据需要可以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组织复核。审计复核完成后,以审计处的名义下达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需整改的事项同时下达《审计整改告知函》。同时审计处将相关资料归还给项目实施部门,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还应提供详细的资料清单,移交双方对相关资料清理后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四)审计公示。审计处对已实施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要求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审计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部门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受理时间、审计状态等。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的工作流程: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已经确认的设计图纸、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如该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的,需将编制采购控制价和采购清单等资料报送审计处和基建后勤处备案并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变更估价审计的工作流程:
(一)项目实施部门对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所涉及的变更估价进行审查,项目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并进行承诺。
(二)1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估价,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估价审核并向被审计部门反馈审计意见书。
(三)10万元以下的变更估价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审计处负责抽查。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及现场签证审计的工作流程:
(一)10万元(含)以上的现场签证审计,由项目实施部门在覆盖前组织验收和测量,并办好签证手续,在覆盖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对部分工程量进行抽查。
(二)10万元以下的隐蔽工程及其他现场签证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核实并签字确认、审核,审计处负责抽查。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初步审核意见经项目实施部门和施工单位确认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对初审结果有争议的,由审计处组织施工单位、中介机构、项目实施部门共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就会商结果会签(争议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以上或超过项目投资金额10%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结算审核意见,审计处及时将结算审核意见提交给项目实施部门。
(四)审计处自审的,完成审计后应及时向项目实施部门反馈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工作流程: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将结算书送至项目实施部门预审,项目实施部门确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并作出承诺。
(二)根据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的审计申请,审计处对项目实施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审价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三)根据立项项目情况,审计处报学院领导同意后选择适当审计方式开展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工作流程:
(一)项目实施部门组织财务、采购、合同等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三)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流程:
(一)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实施部门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审计处对项目实施部门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对于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三)对于立项项目,审计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选定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实施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服务内容和要求,与中介机构签订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并将相关资料送交项目实施部门。
(四)审计处指导中介机构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由中介机构负责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各个阶段的具体审计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协调审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督促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其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开展的审核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应当及时提交跟踪审计报告。报告周期一般为: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中介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的一周内提交跟踪审计结果;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中介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周内提交跟踪审计结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要、重大情况等,中介机构应及时口头或书面报告。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中介机构应提交项目总体跟踪审计报告。
(八)对于跟踪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审计处应及时与项目实施部门、财务处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部门要对送审资料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因项目实施部门提供的资料有缺陷或不完善、不完整,造成工程量清单、采购控制价与项目实施结果不一致的,或不能及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处将工程建设项目送审资料退回项目实施部门:
(一)项目实施部门提供的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资料有缺陷或不完善、不完整,不具备审计条件的。
(二)基本建设及基础设施修缮项目初审意见始终无法与施工单位取得达成一致意向,且项目实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
(三)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无故拖延时间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审计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学院,对相关责任人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审计资料的取得及档案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有权要求项目实施部门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并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关的纸质版及电子版资料(项目实施部门在送审时视项目情况对附件3中的资料清单项进行调整和补充),送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三)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
(五)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六)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管理部门初审结算书、送审清单;
(七)工程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八)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材料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索赔资料;
(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的审计档案,并移交至学院档案馆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申请书
2.工程建设项目结算送审单